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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口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全市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的通告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5-04-2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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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5年4月29日(農歷2025年4月2日),星期二訊:龍口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全市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新的《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GB45067-2024)已于2024年12月1日發布實施,現將此準則下發給你們,請立即對照判定準則對本單位特種設備開展一次自查自糾。各特種設備使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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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5年4月29日(農歷2025年4月2日),星期二訊:龍口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全市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新的《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GB45067-2024)已于2024年12月1日發布實施,現將此準則下發給你們,請立即對照判定準則對本單位特種設備開展一次自查自糾。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深刻認識到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嚴格開展自我排查,依法依規使用特種設備。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嚴格落實整改并按照要求上報市場監管局。
下一步,我局將對龍口市區域內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專項排查,發現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相關問題的單位,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處理。
聯系電話:0535-8951070
特此通告
附件: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
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
4判定準則
4.1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因安全問題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
b)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c)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
d)有4.2~4.10中規定的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的情形。
4.2鍋爐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b)熱工儀表失效或控制電(氣)源中斷,導致無法監視、調整主要運行參數。
c)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缺失或失效。
d)系統報警裝置缺失或失效。
e)聯鎖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f)熄火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g)電站鍋爐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鍋爐范圍內管道破裂。
4.3壓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b)固定式壓力容器改做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
c)固定式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d)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快開安全保護聯鎖裝置缺失或失效。
e)氧艙的接地裝置缺失或失效。
f)氧艙安全保護聯鎖裝置(聯鎖功能)失效。
4.4壓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許使用”。
b)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4.5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b)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錯裝介質。
c)充裝設備設施上的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仍繼續使用的。
4.6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b)乘客與載貨電梯門鎖安全回路被短接。
c)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失效。
d)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開關缺失或失效。
e)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扶手帶外緣與任何障礙物之間距離小于400mm時,未按要求裝設防護擋板。
4.7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未經首次檢驗。
b)定期檢驗(含首次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c)急停開關缺失或失效。
d)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e)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械抗風防滑裝置缺失或失效。
4.8客運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
b)控制室、站臺、機房緊急停車開關缺失或失效。
c)吊廂、吊籃、客車門不能鎖閉且未停用。
d)輔機、備用電源不能啟動運行。
e)電氣系統安全回路發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繼續運營。
4.9大型游樂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b)安全帶、安全壓杠和安全擋桿等乘客束縛裝置缺失或失效。
c)座艙艙門鎖緊裝置缺失或失效。
d)制動裝置、限位裝置、防碰撞及緩沖裝置、止逆行裝置、限速裝置缺失或失效。
e)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縫及重要螺栓出現裂紋、嚴重變形。
4.10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b)電動車輛電源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c)制動(包括行車、駐車)裝置缺失或失效。
d)觀光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及其二次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e)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超過最大行駛坡度使用。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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