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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陽區發布四起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典型案例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5-05-2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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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5年5月24日(農歷2025年4月27日),星期六訊:區市動態|城陽區發布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典型案例
01
青島某木業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2025年2月20日,執法人員對青島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下料車間推臺鋸鋸片未按要求設置防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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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5年5月24日(農歷2025年4月27日),星期六訊:區市動態|城陽區發布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典型案例
01
青島某木業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2025年2月20日,執法人員對青島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下料車間推臺鋸鋸片未按要求設置防護罩,不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 5083-2023第6.1.5條要求),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02
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制衣分廠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2025年3月17日,執法人員對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制衣分廠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如實記錄江某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的違法行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03
青島某家居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2025年3月18日,執法人員對青島某家居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車間一臺打孔機)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當心機械傷人)”的行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04
青島某型鋼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等案
2025年3月28日,執法人員在對青島某型鋼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正在從事熱切割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毛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未對從業人員(員工李某某、孫某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四)有關事故案例等。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來源:城陽應急管理
(來源:山東省青島市“青島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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