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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北京三院:吳英杰受賄3.43億余元被判死緩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7-1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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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7月16日(農歷2025年6月22日),受賄3.43億余元,吳英杰一審被判死緩。
68歲原中央委員,吳英杰受賄3.43億,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5年7月16日,【一審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7-16下午17:23訊: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7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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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農歷2025年6月22日),受賄3.43億余元,吳英杰一審被判死緩。
68歲原中央委員,吳英杰受賄3.43億,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5年7月16日,【一審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7-16下午17:23訊: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7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吳英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吳英杰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億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吳英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吳英杰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且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一審開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3-20晚上19:10訊: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受賄案一審開庭
3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6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吳英杰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吳英杰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英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英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提起公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3-13下午15:05訊:檢察機關依法對吳英杰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英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吳英杰,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吳英杰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區政府副主席,黨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主席,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依法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2月24日09:59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英杰決定逮捕
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吳英杰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
【依法雙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2-10下午16:00訊: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吳英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英杰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新時代治藏方略不力,大肆插手工程項目,徇私謀利,嚴重影響西藏高質量發展,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助長貪腐問題滋長,破壞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組織意識淡漠,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謀求特殊待遇;違規干預執紀執法;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英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吳英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免去職務】
2024年6月26日,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二十一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免去吳英杰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草案),提請全國政協十四屆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2024年7月25日,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于免去吳英杰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
【違紀被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6-16上午11:00訊: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吳英杰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吳英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吳英杰簡歷個人資料:
吳英杰,男,漢族,1956年12月生,山東昌邑人,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0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任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
2024年6月,吳英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吳英杰履歷:
1974.10-1977.10西藏自治區林芝種畜場知青
1977.10-1979.09西藏自治區拉薩西郊電廠職工
1979.09-1983.08西藏民族學院語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3.08-1987.04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普教處干部、副主任科員
1987.04-1993.03西藏自治區教科委中小學教育處副處長、接受援助辦公室副主任
1993.03-1994.10西藏自治區教委接受援助辦公室主任
1994.10-1998.05西藏自治區教委副主任
1998.05-2000.03西藏自治區教工委副書記、教委副主任
2000.03-2000.05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00.05-2003.01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廳長(2000.03-2001.01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2000.03-2003.01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中共黨史專業學習)
2003.01-2005.06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2005.06-2005.07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區黨委宣傳部部長
2005.07-2006.10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006.10-2006.11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006.11-2011.11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席
2011.11-2013.04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席,自治區行政學院院長
2013.04-2016.08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務副書記,自治區黨委黨校校長
2016.08-2016.09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黨委黨校校長
2016.09-2016.11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西藏軍區黨委第一書記,自治區黨委黨校校長
2016.11-2021.10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西藏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21.10-2023.0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23.03-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
吳英杰曾擔任職務: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常委。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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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7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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