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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森林防火規定》全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5-03-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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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5年3月22日(農歷2025年2月23日),星期六訊:威海市森林防火規定。
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7號
《威海市森林防火規定》已于2024年10月15日經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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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5年3月22日(農歷2025年2月23日),星期六訊:威海市森林防火規定。
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7號
《威海市森林防火規定》已于2024年10月15日經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2日
威海市森林防火規定
(2024年10月15日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災后處置等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對森林防火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配備森林管護人員、物資裝備,科學建設、改造森林防火基礎設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創新宣傳手段,加強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用火、科學防火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安全公益宣傳。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每年三月為全市森林防火宣傳月。
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鼓勵使用防火新技術和設施設備,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采取措施預防森林火災,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森林防火聯防聯治機制,實行信息共享,提升火災綜合防控能力。
第十條市、區(縣級市)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公安、應急、林業等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由林業主管部門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五月三十一日,為本市森林防火期。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遲結束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等進入森林防火區。森林管護人員應當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登記。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在森林防火區劃定森林高火險區,并向社會公布。
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為本市森林高火險期。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依法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將森林高火險區中的特定區域劃定為常年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在常年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防火期內的森林防火區,除依法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垃圾、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生篝火、祭祀用火;
(三)投放孔明燈等空中移動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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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堵塞、破壞、占用森林防火通道,不得破壞、挪用、侵占其他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森林防火區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履行森林防火責任,嚴格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配備必要的森林防火設施和器材,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對進入其經營和管理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森林防火區內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風力發電設備、基站、電力和電信線路等的經營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每年在森林防火期組織人員,對森林防火區內各類設施設備、線路進行安全檢測檢修,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用火、玩火。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護林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不得侮辱、威脅或者毆打、故意傷害護林員和有關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報告;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的森林火情信息。
第二十一條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采取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撲火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撲救森林火災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志愿服務和捐贈。
第二十二條森林消防隊伍日常訓練時,可以從城市消防設施取水;組織撲救森林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
第二十三條正在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正在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車輛通過村道、村內街巷、機耕路等。
第二十四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發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或者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在常年森林防火區或者森林防火期內的森林防火區,未經批準擅自實施有關行為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其中,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的,對個人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辱罵、威脅或者毆打、故意傷害護林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對違反森林防火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威海人大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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