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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落馬副部劉躍進受賄1.21億被判死緩(附簡歷)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6-23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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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6月23日(農歷2025年5月28日),非法收受財物1.21億余元,公安部劉躍進一審被判死緩。
“警虎”劉躍進受賄1.21億被判死緩,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時間2025年6月23日,【一審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6-23傍晚18:00訊: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一審宣判
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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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農歷2025年5月28日),非法收受財物1.21億余元,公安部劉躍進一審被判死緩。
“警虎”劉躍進受賄1.21億被判死緩,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時間2025年6月23日,【一審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6-23傍晚18:00訊: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一審宣判
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躍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躍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一審開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3-27晚上19:15訊: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一審開庭
3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劉躍進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躍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躍進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提起公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2-26上午10:50訊:檢察機關依法對劉躍進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躍進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劉躍進,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反恐專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依法逮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9-24下午15:30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躍進決定逮捕
記者2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躍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9-11下午15:30訊: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躍進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協調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躍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躍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審查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3-18下午15:00訊: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劉躍進曾長期領導禁毒工作,主辦過包括“湄公河10·5案”在內的多起大案要案。
2011年10月,東南亞緬泰邊境的“糯康集團”制造“湄公河10·5案”,殺害13名中國船員,震驚世界。劉躍進帶領專案組成員,經過6個多月的努力,將策劃實施“10·5案”的販毒集團首犯糯康抓獲。
劉躍進簡歷個人資料:
劉躍進,男,漢族,1959年1月出生于廣西桂林,湖南寧遠人,197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1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學院刑偵專業,大學學歷,法學學士學位。曾任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副部長級)、外事委員會委員。
2024年9月,劉躍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躍進作出逮捕決定。
劉躍進履歷:
歷任廣西桂林大河公社生產隊長,廣西人民廣播電臺編輯,西南政法學院刑偵系學生,天津市公安局刑偵處干部,天津市公安局團委書記,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副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刑偵處副處長,天津市公安局刑偵處正處級偵察員,天津市公安局刑偵處處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局局長,公安部辦公廳主任,武警學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長(正局級)、公安部禁毒局局長。
2012年,劉躍進被授予公安部“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模”。
2014年10月,公安部黨委委員;
2014年11月,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
2015年01月,國家禁毒辦常務副主任,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
2015年05月,國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國家禁毒委辦公室主任,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
2015年12月,公安部反恐專員(副部長級)、黨委委員。
劉躍進曾擔任職務: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外事委員會委員。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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