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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最高法:繳納社保不能自愿放棄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8-0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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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8月5日(農歷2025年閏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自愿放棄社?!辈皇蔷芾U社保的“擋箭牌”。
“自愿不交社保”徹底作廢!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釋,并公布相關案例。
北京時間202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8月1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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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農歷2025年閏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自愿放棄社?!辈皇蔷芾U社保的“擋箭牌”。
“自愿不交社保”徹底作廢!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釋,并公布相關案例。
北京時間202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8月1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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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8月2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約定不繳納社保?無效!
【典型案例】
朱某于2022年7月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公司不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
此后,朱某正常上崗,某保安公司未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朱某認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仲裁請求。
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有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朱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故雙方約定無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審理法院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
因違法而無效的規則
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訂立此類協議
以補助等形式發放社會保險費
一旦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此規則有助于督促用人單位通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
分散用工風險、引導勞動者關注長遠利益,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將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釋二》明確規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導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出品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作者:吳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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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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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8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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