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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山東入室搶嬰案宣判:1人死緩2人無期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9-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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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9月19日(農歷2025年7月28日),山東“入室搶嬰案”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最高被判死緩。
“山東入室搶嬰案”一審宣判:1人死緩2人無期,另1人被判15年。
北京時間2025年9月1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9月19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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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農歷2025年7月28日),山東“入室搶嬰案”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最高被判死緩。
“山東入室搶嬰案”一審宣判:1人死緩2人無期,另1人被判15年。
北京時間2025年9月1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9月19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一審宣判
泰安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呂某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被害人姜某甲的父母)訴訟請求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產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參與作案。呂某東向被告人袁某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讓袁某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翻墻進入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某東進入臥室內將姜某丙的孫子姜某甲(被害人,時年8月齡)強行抱走。次日,經曾某孩介紹,呂某東冒充姜某甲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金28 600元。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某甲取名“劉某某”并撫養。經鑒定,姜某乙、喬某某系“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以出賣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搶兒童予以販賣;被告人袁某貴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為其提供作案目標及被害人家庭情況、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情節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后果等,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呂某東、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且均系累犯,鑒于二人的罪責次于曾某孩,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認定全案犯罪事實,且呂某東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貴為呂某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認罪悔罪態度差,但其未直接實施入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某東、王某勇,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造成交通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交相應證據,但上述費用系尋找姜某甲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酌情支持20萬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被告人及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80余人旁聽了宣判。
(泰安中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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